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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18-05-09

已有 81 次阅读2018-5-9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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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天安电脑技术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由对虚拟世界数字生命永生感兴趣者自愿组建的科技类型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2、将网络(虚拟世界)中个人的思维文件生成一个和用户对应的虚拟人,让其服务于当下并永存于虚拟世界中。

3、利用形成虚拟人的过程及结果产生社会以及经济上的价值,服务中华民族的复兴和世界大同事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工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雅园新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开发思维软件操作系统;

(三)建立数字生命永生网和利于收集人的生命活动轨迹的社交、商业等网络,保存会员以及用户的思维文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网站www.sseuu.com 注册用户,完善个人资料;

(二)必填资料为:个人身份证(提交身份证正反图片)、手机号、住址、代理或被代理人用户名称(代理或被代理人必须在永生网注册用户)

(三)审核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团会员数量在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备注: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监事长由发起单位申请成立时的单位会员共同提名,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负责人候选人名单作为本会换届(成立)大会报批的书面材料内容之一,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将换届(成立)大会报批的书面材料,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和提名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或者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提倡差额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票通过;

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票通过;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单数,一般为会员的1/3,且为本会负责人总数的两倍以上(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  )……。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最高不超过原理事、常务理事总数的1/5;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召开理事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须召开理事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换届选举事项和涉及人事安排、财物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
【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1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61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总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10且不超过11 名】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秘书长1名。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本会党建工作,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聘任制秘书长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

理事长、秘书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团】

(四)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备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在3-9之间,且为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于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社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本会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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