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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准则

已有 97 次阅读2018-5-9 17:06

2008年4月27日,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NPO信息咨询中心、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自然之友地球村农家女等一批著名非营利组织在昨天结束的“民间组织问责国际会议”上见证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准则》这一中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民间标准的出台。

2008年4月27日,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NPO信息咨询中心、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自然之友地球村农家女等一批著名非营利组织在昨天结束的“民间组织问责国际会议”上见证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准则》这一中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民间标准的出台。

来自“民间组织问责国际会议”的消息说,《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已向社会发布,这是继民政部推出《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非营利组织在“自愿、自律、自救”共识下的一次集体行动。

据悉,此次出台的《准则》依据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借鉴了欧美、亚洲其它国家NPO的自律准则和公信力标准,征求了各类公益性民间机构的意见,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在九大标准下,还分设了二级、三级指标,以减少评估者主观意识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使好的非营利组织为更多人所知。

早在十几年前,中国NPO业内就开始对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进行探索。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自律行动的第一届轮值主席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何道峰说:“接受这个标准后,还要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向社会披露信息。这种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就可以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麻烦,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的可怕后果。”

同为自律联盟发起人之一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说:“对我们这样的资金提供者而言,也希望通过自律标准的建立,帮助我们筛选公益组织。南都基金会也愿意遵守这个标准,南都公益基金会虽然是非公募基金会,我们的资金绝大部分是企业家个人的钱,但我们仍然不会降低标准,公信力是第一位的。”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NPO领域的监督机制,公众对NPO组织的了解主要来自媒体。而媒体属于事后监督,往往只有出现问题了才会关注。公众与NPO组织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影响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何道峰介绍,下一步的计划是对几家不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试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对自律准则进行修订。

Ø 《自律准则》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精神。

Ø 《自律准则》中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的(即它们主要不是作为商业目的存在,不向理事会、资源提供者/发起人或者管理层分配利润)、以服务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合法运行的组织。

Ø 《自律准则》适用于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NPO,也适用于以公司形式存在、遵循非营利组织资产分配原则的草根公益组织。

Ø 《自律准则》依据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借鉴了欧美、亚洲其它国家NPO的自律准则和公信力标准,指标条款超过100条,比较全面和严谨。

Ø 根据《自律准则》,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愿接受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达到一定标准,加入自律联盟(具体方式待探讨)。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市场部门)之外的, 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使命

使命是一个组织的目的与存在的依据。组织的使命包括这个组织活动的职能和服务对象。

理事会

营利或非营利公司的管理机构,对组织、政府和公众负有具体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利益冲突

指理事会成员或组织员工在获取自身利益时可能损害组织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员工或志愿者因为与组织的关系而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金钱利益,二是理事同时任职于组织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

内部治理

指由治理/监管层(如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等)进行的确保一个组织正常有效运行的活动。

志愿者

为组织的发展目标付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没有获取任何报酬,或只得到了比正常价格低的多的报酬的人员。

第一条使命

1.1 应当以服务公众利益作为机构的使命和目标。

1.1.1 应当有明确、清晰的使命。

1.1.2 组织的使命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1.1.3 使命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公众所获取。

1.1.4 应当定期评估其使命是否以服务公众利益为目的,是否需要修改。

1.1.5 员工应当理解和认同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

1.2 行为和使命应当保持一致。

1.2.1 应当按照使命和目标制定组织的战略规划以及开展工作。

1.2.2 应当用使命和目标来评估组织的表现。评估记录应当予以保持。

第二条利益冲突

2.1 理事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不应当与非营利组织利益有潜在冲突

2.1.1 理事会吸纳新成员应当规定审查预备成员的个人利益是否与非营利组织利益有潜在冲突。

2.1.2 理事会成员清楚并承诺个人利益不应当与非营利组织利益产生重大冲突。

2.2 应当有利益回避制度。

2.2.1 在进行交易或者业务往来时,有利益关系的理事会成员、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不能参与相关的决策。

2.2.2 相关的交易和业务往来应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利益。

第三条内部治理

3.1 非营利组织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是非营利组织的决策机构,并明确阐述理事会的产生、成员任免、职责、运作程序。

3.2 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制度应当保证理事会正常和有效的运作。

3.2.1 理事会成员不应当少于3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人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应当在信息披露中公布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3.2.3 领薪的理事不应当超过三分之一,而且领薪的理事必须在非营利组织担任专职工作。

3.3 理事会应当审核并通过战略规划,以及任命执行团队负责人并评估其业绩。

3.3.1 理事会通过和制定的战略规划,应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愿景和使命。

3.3.2 理事会应当明确界定理事会与执行团队之间的权限。

3.3.3 理事会应当具有独立任免执行团队负责人的权力,并定期评估执行团队负责人的表现,确保按照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实现战略规划。

3.3.4 理事会应当审核并通过非营利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3.4 应当定期召开有效的理事会会议。

3.4.1 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

3.4.2 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人数每次不应当少于2/3。

3.4.3 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符合理事会的职责,并形成决议。

3.4.4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予以保持。

3.5 理事会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记录应当予以保持。

第四条 筹资

4.1 筹资来源和筹资方式必须与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保持一致。

4.1.1 理事会或者相关负责人应当审议筹资来源和筹资方式,是否可能与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产生冲突。

4.2 筹资活动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不误导他人。

4.2.1 筹资活动应当真实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名称、筹资的目的和使用方式。

4.2.2 筹资活动中不应使用可能会引起歧义的文字或图片。

4.2.3 筹资活动只承诺非营利组织能力所及的目标,避免造成捐赠者不现实的期待。

4.2.4 公众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4.3 筹资成本应当公开透明。

4.3.1 应当在信息披露中公开筹资成本,并说明筹资成本如何计算。

4.4 筹资行为应当尊重捐赠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捐赠意愿、隐私权和知情权。

4.4.1 捐赠者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除非得到捐赠者的同意,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捐赠者的资料。

4.4.2 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4.4.3 捐款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且定期向捐赠者知会。

4.4.4 应当为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

4.5 筹资活动中应当有规范的捐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财务

5.1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目标。

5.1.1 应当根据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开展工作。

5.2 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改善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5.2.1 应当制定适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5.2.2 财务部门应当编制清晰的财务报表,能清楚地反映各项工作的财务信息。

5.3 应当接受独立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5.3.1 审计机构的选择标准应当由理事会制定。

5.3.2 审计报告应当没有涉及原则性问题的保留意见。

5.4 应当每年公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5.4.1 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公布。

第六条项目

6.1 应当有系统的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6.1.1 项目设计和论证应当遵守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目标。

6.1.2 应当有完整的项目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指出项目的目标、受众、计划、产出和预算。

6.1.3 项目人员和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及资助方之间应当定期就项目进度和效果的情况进行沟通。

6.1.4 项目终结时,应当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报告。

6.2 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监测和评估体系。

6.2.1 应当对项目进行自我监测和评估。

6.2.2 应当使用有效的评估和监测的方法。

6.2.3 项目评估应当以项目受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为主要依据,并反映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6.2.4 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是否邀请外部人员评估,或进行第三方评估

6.2.5 项目评估和监测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正。

6.3 应当保持完整的项目记录,包括项目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执行记录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七条人员

7.1 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用以吸引、管理、培育和激励具有适当能力和技能的员工,使其在实现组织既定使命的过程中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

7.1.1人员聘用过程应当遵循公开、机会均等、无利益冲突的原则。

7.1.2应当与其员工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包括聘用期限、试用期、清晰的岗位职责描述、辞职、停职和终止合同等内容),并对以上文件予以保持。

7.1.3应当具有公开的、切合实际的员工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并予以执行。

7.1.4 人事制度不应当与非营利事业的基本价值观(如:平等、互助、合作等)相冲突。

7.2 应当在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招募和管理志愿者。

7.2.1应当使志愿者准确、清晰地了解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其工作的内容、技能要求、时间投入、工作环境(包括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以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清晰地表明该工作的义务性质以及非营利组织可能提供的补贴。

7.2.2应当为志愿者提供适合他们任务和经验水平的培训和督导。

7.2.3应当建立评估志愿者工作绩效、褒奖优秀志愿者的制度。

7.2.4 应当在志愿工作结束或工作阶段结束后征求志愿者对组织及其人员、对志愿计划以及志愿工作的反馈意见,并予以保持。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

8.1 应当避免任何形式的恶性竞争和侵犯、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

8.1.1 应当明确规定其任何活动不能造成与同行恶意竞争,侵犯、损害同行利益,并得到理事和员工的认可。

8.1.2 应当与其它非营利组织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尤其是那些与其关注共同领域的非营利组织。

8.2 尊重和维护同行的名誉、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等。

8.2.1 未得到允许,不得使用其它非营利组织的标识,商标和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8.2.2 应当坚决抵制可能导致同行的名誉、知识产权和商标权受损的行为。

8.2.3 没有过损害同行名誉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的行为。

第九条信息公开

9.1 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非营利组织的真实的信息,其中应当包括:

9.1.1 使命、服务领域;

9.1.2 理事会的成员名单和背景;

9.1.3 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承诺向社会公示的财务信息。

9.1.4 项目信息。除了出于尊重捐赠者意愿的考虑或者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应当保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评估报告)的公开透明;

9.1.5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该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收支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自身的发展成长。

9.2 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和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

9.2.1 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对公众开放的信息范围和沟通途径。

应当建立回应公众质询的制度,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https://baike.sogou.com/v63343647.htm?fromTitle=%E5%85%AC%E7%9B%8A%E6%80%A7%E9%9D%9E%E8%90%A5%E5%88%A9%E7%BB%84%E7%BB%87%E5%87%86%E5%88%99


民间非营利组织  https://wenku.baidu.com/view/d9fee4b9964bcf84b8d57b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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