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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消费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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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8-8 11: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产消费商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生产消费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以湖南自然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经营载体植根于互联网大共享而成立的共享互助互惠创新型集体经济合作组织,英文缩写为“UFCB”。
第三条 本联盟是以非盈利性为目的的综合服务型共享经济合作组织。
第四条 本联盟属于全体会员集体共同所有。
第五条 联盟的宗旨:以六维思维的模式,以开放、诚信、共享、共赢的理念,以按劳取酬、团结互助为原则抱团发展,分享智慧,营造诚信阳光的商业和社会环境,为社会治理积极贡献力量。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发展)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学习掌握社会、自然发展规律,发扬坚韧不拔,勇抗争、不服输、战天斗地的不畏惧精神,共同建设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幸福家园。
第七条 建立平台智能化、员工创客化、会员股东化、管理数据化的新型共享经济体。
第八条 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诚信互助”的原则帮助联盟生产商会员改善提升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消化降低生产商库存,快速销售其产品;并且协助制定其产品的相关行业标准等,提升在本行业的影响力和领导力。实现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更大市场份额,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更好的服务全体老百姓。
第九条 利用跨界思维帮助联盟生产商会员扩大再生产筹集资金。
第十条 变革消费意识,建立消费返现和联盟盈余按消费股份比例分红制度,为联盟消费商会员提供安全放心优质的产品。
第十一条 加快联盟会员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实现人尽其才,致力于在人工智能时代提前为每一会员打造金饭碗。
第十二条 建立联盟爱心互助协会,通过联盟救助和会员互助的方式帮助生活困难的联盟会员提供生活和工作帮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共享社会和联盟发展福利,实现共同富裕和幸福。
第十三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关心关注社会公益,对因医、学、残而致苦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 加强教育和培训制度的建设,努力提高会员思想文化觉悟,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共享家园扎实基础。
第十五条 代表联盟监督、管理和运营联盟资产。对全体联盟成员负责,同时接受每一位联盟成员的监督和质疑。
第十六条 代表联盟参与相关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其他组织、团体和机构等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签订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等。
第十七条 设立各地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点,成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各种专业委员会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联盟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联盟内部享受同样的权力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凡承认联盟章程、自愿履行联盟宗旨和执行决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联盟,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九条 本联盟终生不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章程由您(会员)与“生产消费商联盟”运营方订立;
二、当您申请并以实际行动使用会员服务时,即表示您自愿接受并遵守本章程;
三、本章程适用于您在“生产消费商联盟”网站、移动客户端及其他客户端的行为;
四、联盟网站、移动客户端及其他客户端的各种条款、通知公告、操作规格、温馨提示等统称为网站规则,网站规则属于本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扫描生产消费商二维码或关注公众号“生产消费商联盟”,即可申请报名;
六、秘书处依照联盟章程审核;
七、申请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承诺遵守联盟《章程》等规定;
八、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守则:
一、关爱他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二、坚守“诚信为人之本”,拒绝弄虚作假,坑蒙欺诈;坚守正义,敢于同一切不合理的事情和人作斗争。
三、不断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知识的学习和传播;
四、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诚信互助”;
五、积极支持联盟的各项措施和活动,积极响应联盟提出的有关倡议;
六、积极参加联盟会员大会,为联盟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献言献策;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和有关会议,阅读联盟的有关文件和决议。
二、行使表决权,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的发展与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参与管理、批评和监督联盟事物的权力;
五、有根据的批评联盟的任何组织和联盟会员,向联盟负责地揭发、检举联盟的服务人员和任何联盟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联盟服务人员。
六、根据联盟规定,享有消费返现的权力;
七、享有推广销售提成的权力;
八、推荐产品享有销售奖励;
九、联盟赠送会员消费股份,会员享有联盟盈余按消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力;
十会员有自动要求退出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联盟大会、活动和倡议;
三、接受联盟委托的其他事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规定,经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大会
第二十五条 联盟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原则管理所有事物。
第二十六条 联盟最高领导机构为联盟大会和他所产生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联盟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联盟章程;
五、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监督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联盟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督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或者10000人)以上会员请求时。
第二十九条 会员对联盟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半个月提交联盟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联盟大会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参会表决会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联盟设立管理委员会,对联盟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联盟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联盟大会和临时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和实施本章程第二章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联盟重要工作,总结交流联盟发展的经验,促进与其他单位/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四、代表联盟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对联盟和联盟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联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
联盟管理委员会下设各职能部门,主任和副主任兼任各职能部门主管,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委员、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实行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管理委员会主任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联盟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管理委员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常务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督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请求时。
第三十六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是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七条 常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盟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决定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联盟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联盟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联盟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联盟管理委员会或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受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委员或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委员或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联盟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联盟设监督委员会,对联盟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盟监督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监事可以自荐或由有关部门推荐。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督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联盟监督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章程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各部门服务人员的工作,并有权向大会提议罢免或者处罚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帮助会员单位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管理委员会和常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联盟监督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受监督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督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联盟大会和临时会议反映。
第七章 联盟出资企业
第四十三条 联盟出资企业包括联盟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四十四条 联盟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联盟企业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联盟出资企业单位共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联盟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联盟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
第四十九条 联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所有资产。
第五十条 联盟资金来源包括联盟平台商城收益、投资收益、爱心互助基金、捐赠、联盟持续发展基金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联盟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二条 联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联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点
第五十三条  联盟各级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点是联盟在各地的综合办事中心,也是联盟为会员和老百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转站。
会员免费申请办理;申请条件如下:
一、甘于付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有合法经营场所;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和犯罪记录;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接受联盟的管理和监督;
五、接受联盟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经联盟考核认证合格的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点授予生产消费商联盟“为人民服务金牌服务中心”和“为人民服务金牌服务点”并授予挂牌。
第十章 联盟图标
第五十五条 联盟图标为包含人、房子、爱心、绿叶等元素,象征联盟是一个以人为本,平等互助,共享共赢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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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颜色介绍
商标的颜色选用绿色和红色。绿色#47b34f 是由蓝色和黄色对半混合而成,因此绿色是一种非常和谐的颜色,它象征着生态、健康、新鲜和天然;红色是生命、活力、热情、朝气、欢乐的象征。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各地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点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管理委员会和联盟大会。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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