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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中的宗教宽容及其当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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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2-15 19: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吕鲜林
中国文明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传统与和谐共存的宗教宽容历史。中国政府继承、借鉴、发展了中国传统文明中的宗教信仰宽容之道,制定了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法规法规与政策,推进了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之道的自我完善,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社义的发展创造了重要而必要的和谐、和平的宗教环境。
  
  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当代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研究尚待深入。199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主要强调建国后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重点论述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党和国家在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的具体法令与规章。为响应这一宏观政策,学者们针对个别朝代(如唐、宋、明、清等)的宗教政策、个别宗教(如佛、道教)的信仰状况有所论述。从总体上看,学术界对中国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仍然缺乏一种着眼于中国文明本身的整体性研究。在《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2006年)一文中,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曾对此作过政策梳理,但对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自由的继承与发展这一主题尚未涉及。因此,本文试图就这一美中不足之处稍加笔墨,以点带面,以期管窥宗教自由在中国传统中的渊源及在当代的发展。
  
  一、中国传统中的宗教宽容精神
  
  宗教信仰是组成世界各大文明的重要因素,以史为鉴,大凡古老伟大的文明都曾以宽广的胸怀接纳、包容着傍之而生或慕之而来的宗教信仰,并且与之一定程度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古老的中华文明也不例外,中国文明曾经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传统与和谐共存的宗教宽容历史。
  
  1. 中国传统文化的信仰基础及其特点
  
  传统中国文明始终以宗教信仰为重要因素,中国圣人的“天人之道”在人生的现世境遇与终极关怀之间精心营造了一种浓厚的宗教信仰氛围,中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制——宗法制源远流长。中国人对万物和人生本源的基本看法是“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礼记》),其基本信念是敬天法祖,报本答愿的主要方式是祭天祭祖,并且由此演化出一套独具中国封建社会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统治制度和伦理秩序。因此,不论我们承认与否,这些宗教理念都曾毫无例外地影响过中国的重要历史。要之,敬天祭祖、勤政爱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立国之本与执政之基。而且,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特色,尤其是儒家“家天下”的“大一统”理想,以及“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仕子情怀,这必然导致以儒文化为政治背景与价值中心的中国宗教具有如下特色:中国宗教特别以爱国为荣;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全国性的政教合一政权,中国宗教习惯以社稷为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国宗教自然以“和合”为贵;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宗教大都以伦理为重。[①]
  
  2. 中国传统宗教的“宽容”精神及其特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总根源是以羲黄文化为背景的道儒文化,其重要品格就是博大精深与和而不同,既有超越世俗性的“出世”精神,又有济度世俗性的“入世”精神。它的博大精深之文化渊源,决定了其思想的无限包容性以及其体系的无限开放性。由这一品格造就了它的兼容并蓄与包罗万象。轴心时期的先秦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大舞台,三教九流等诸子百家铺设了这一宏大的历史场景。由《易经》、《道德经》、《论语》等重要经典所汇聚而成的中国文脉,是滋养中国社会人心的重要的文化资源。《易经》的“变、通、久”理念、《道德经》的“德、道”思想、《论语》的“仁”治理想等,都在人文精神的高度,融通并折射着某种深层的伦理关照与宗教关怀。另一方面,刘小枫认为,从汉语传统宗教讲,传统中国社会多元宗教的格局一直存在(儒、道、释),排斥异端尽管也从内部扩展到社会政治行为,但由于儒、道、释三教的政治性社会建制均不是全权性的,多元性实际上始终存在。[②]因此,任何一种有价值的外来文化,最终都将合理地为其接纳并消融,直至汇入它的磅礴的历史之流,奔涌向前。作为隶属与广义文化现象的外来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也不例外,它们的融入与和谐相处有着中国文化史的必然性。有鉴于此,叶小文认为,这种局面的形成,肇始于中华文明尚和的传统,得益于中国宗教崇和的美德,离不开中国政府倡和的努力。[③]显然,这是由中国文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二、传统宗教宽容的形式与内容
  
  传统中国文明中,宗教信仰宽容精神的形式(制度)与内容(思想)[④]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的相对自由权利与绝对社会义务之间的双重关系上。中国传统宗教信仰始终以儒家价值观为基础,自觉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纲常伦理之义务,以期实现自身信仰的相对自由之权利。著名学者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是“以宗法组织社会,以伦理代替宗教”。在这种强大的思维惯性中,中国文化以儒学为支柱,中国宗教“儒佛道”相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强烈的封建意识形态烙印,强调维系现存世俗,并理性地适应现存世界。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在“王道”层面上治理国家,中国历代开明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政教”关系的和谐问题。传统中国政教关系的实质是:政治的绝对主权自由和宗教的相对主权自由的辩证的统一。自汉唐以降,中国“大一统”封建王朝的各个鼎盛时期多以其博大的文脉,恢宏的气度取得过政教双赢,从而才有过流芳百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与康乾盛世。
  
  汉朝是中国传统宗教产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宗法性国家民族宗教在此期间形成中世纪特有的模式。儒学定于一尊并发展出一种神学,道教(若以《太平经》为标志,当形成于两汉之际)经过酝酿正式出现,佛教(汉明帝永平年中)西入并开始勃兴,道教史、中国佛教史和儒家经学史的首章都从这里开始写起。尽管汉朝初年曾主张“废除百家,独尊儒术”(董钟舒)治国思想,而且“儒佛道”三家也曾发生过艰难的“名分”之争(见《弁子理惑论》、《老子化胡经》),但民间宗教信仰在生存权上仍然相对自由,否则就不可能在同一时期既有儒教的形成,又有道教的诞生与佛教的传入,乃至在《弁子理惑论》中出现最早的“三教一致”论观点。此期三教宗教理念相互渗透,教理哲学彼此圆融,共同维系着中国人的精神信仰,这一特征正是传统中国社会实践宗教宽容精神的最初的法统性依据。
  
  魏晋(魏晋是中国封建文化的高度发展时期,颇有文脉盛世气象)南北朝是“儒释道”三教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三教思想全面接触、争鸣全面展开、融合全面加深的时期。这一时期由于佛、道二教的社会负功能,曾经造成过严重“教难”,但是由于三教自身内部的互动与微调,以及宗教对当时民族民俗、国政民心的重要影响,最终仍然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与善用,并继续保持宗教宽容精神。从宗教史的角度看,此期宗教信仰有其基本共性:即儒、释、道三足鼎立与不断合流,当政者实行三教并奖政策;儒释道遂成为中国人的三大精神信仰和社会的三大精神支柱,是中国社会伦理的核心层次;此外,还有伊斯兰教、基督教等次要的宗教,逐步使中国社会呈现多元信仰态势。在三大宗教信仰中,以儒为主,以佛道为辅,以其他信仰为补充,这样,宗教与官方哲学(儒、法之学)相互扶持又相对独立,给中国人提供了任意选择的精神信仰自由。当时“名人释子常共入一流,当代名僧既理趣符老庄,风神亦类似谈客”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汤用彤)。“六度与五教并行,信顺与慈悲齐立”(僧慧琳《黑白论》)。这一时期的帝王或学者多主张三教一致论[⑤],其中最有名的是梁武帝,他曾提倡“三教同源说”。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最开明的王朝之一。唐代文化是中国本土文化与佛教文化经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大融合之后,发展出的第一个高峰时期,也是当时世界的文化中心之一。唐太宗以君临天下、德兼夷夏的“天可汗”姿势,实行“兼容并蓄”的宗教宽容政策,促就佛、耶(基督教)二教在唐代广为流传。总体上看,唐代宗教政策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是多教并行、各有侧重;二是强化管理、严格控制。各种宗教的传入和寺院的建立反映了唐代“兼容并收”的宗教宽容政策,只是统治者对每一种宗教的态度各有侧重,并且呈现出阶段性、重点性等特征,突出表现在对儒释道三教有区别有重点的权宜亲、疏政策上。有唐以来,因老子(李耳)与李唐(李隆基)之间的宗姓渊源,道教一度成为唐代皇族宗教。佛教因其特殊的文化背景与品格,也颇得仕大夫阶层赏识。当时政府明确禁止佛、道二教相互攻击,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三教合流的趋势和三教兼习的风气。因此,唐代科举以后,士大夫之流则以儒求仕,以道脱俗,以佛治心,各称其怀、各抒其志。事实上,有唐一代不仅是儒、佛、道三教兼容并蓄,对于伊斯兰教、景教、摩尼教、火祆教等各种外来宗教,唐中期政府也表现出相当宽容的态度。这种“气度恢宏、兼容并蓄”的宗教政策,不仅在更大范围内推动着中西文化的交流,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当时中国政府对传统宗教宽容精神的进一步理解、解释、界定与实践。
  
  与唐末五代相比,两宋社会相对稳定,王朝的宗教政策比较宽松、自由,儒释道三教继续相互影响。宋朝上继汉唐,文化积累比较深厚,国家重视宗法性宗教礼制的承接和修订,使郊社宗庙之制日趋完备。事实上,辽、宋、金、西夏时期,虽然政治上对峙,军事上不断发生冲突,但中国的文化仍然是一个整体。儒、佛、道三教为四朝所共同信奉,宗教文化和儒学成为这一分裂时期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精神纽带。此一时期,儒、佛、道三教在理论上的融合,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儒、佛、道三教合流的积极结果,在佛教方面产生了禅宗,在儒家方面产生了理学,在道教方面产生了内丹学,成为中国哲学三个理论高峰。此外,在中国若干地区,还有伊斯兰教、犹太教、摩尼教及一些民间宗教流传。鉴于儒佛思想的历史渊源,佛教倍受青睐。宋真宗实行的东岳封禅大礼,堪称绝后之举。要之,宋代士人一般以科举入仕,文化修养良好,钻研和创造禅宗典籍对他们有特殊的吸引力。而士大夫“喜禅”,又是促进佛教自由发展的强大的社会动力,佛教的寺院经济由此也得到平稳发展。当然,宋代宗教宽容政策有其显著的时代特征与阶级特色,宋朝王室因其国力渐弱,濒临内忧外患,出于削弱和分散官僚权力的考虑,机构设置臃肿膨胀,人浮于事,加上任用和罢黜随意,提拔的多,需要安置的更多,从而造成了历史上少见的在职加赋闲的官僚阶层。而官场变换,宦海沉浮,都能促使士大夫从“禅”中寻找精神寄托。士大夫经世多作两手准备,几乎成了两宋文武官僚的共性。宋人罗大经说:“士岂能长守山林,长亲蓑笠?但居市朝轩冕时,要使山林蓑笠之念不忘,乃为胜耳。……荆公(王安石)拜相之日,题诗壁间曰:霜松雪竹钟山寺,投老归欤寄此生。……山谷(黄庭坚)云:佩玉而心若枯木,立朝而意在东山”(《鹤林玉露》丙编卷五)。当时,士大夫精神上退隐的最好去处,莫过于“禅”。(《鹤林玉露》丙编卷五)[⑥]可见,只有在宗教信仰充分自由的政治背景下,才有士大夫阶层“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陈眉公《幽窗小记》)的出世情怀与旷达人生。但是,鉴于宗教与政治各自的特殊性质以及世俗社会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宋朝政府一边积极实践宗教宽容政策,通常不干涉具体宗教事务,一边又通过对各宗教团体及宗教官吏的遴选,将宗教事务牢牢控制在手中。显然,这是传统中国宗教宽容精神的必然前提。
  
  元朝总体上也是一个实行宗教自由政策的开明王朝。元代是蒙古族建立的统一大帝国,也是中国少数民族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政权。统治阶层由以蒙古族为首的多民族贵族的联合体组成,治下各民族皆有自己传统的宗教信仰。据《元史》的《祭祀志》,元朝兴于朔漠,原有天神崇拜、自然崇拜、祖先崇拜旧习,入主中原后,渐次采用唐宋祭礼而有所简约。又将若干旧俗掺入其中,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国家官方宗教祭祀典礼。为了管理和稳定以汉族为多数的多民族组成的社会,蒙古贵族在宗教信仰上实行承认现状和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以及其他信仰都予以宽容,形成元代宗教文化多元并存、同时发展的局面。在思想上,元朝统治者推崇儒学,以程朱理学为官方哲学,仿中原旧礼,建立国家宗教礼典,行祭天、宗庙之礼,接续华夏宗教传统。由于在征服西藏的过程中接受了佛教,并因之鼓励佛教,汉地佛教和藏传佛教都颇为兴盛。金元之际出现的全真教,在元代也达到鼎盛。在中原与西域及阿拉伯、波斯频繁交往的大背景下,回回民族正式形成,并在元代占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此相应,伊斯兰教(尤其在新疆地区)也进入顺利发展期。此外,犹太教继续流行,基督教的一支——也里可温教[⑦]也从西域传入,在蒙古贵族中得到传布和较快发展。由于元代政府部分统治者的偏爱倾向,当时佛教的禅宗和吐蕃佛教与道教中全真教派曾获得统治阶层的支持提倡,先后风行一时,它们之间也曾发生过剧烈的矛盾和冲突,并由蒙古统治者出面主持过两教的大辩论,尽管道教辩论失败,但是道教由于全真教与成吉思汗之间的传奇关系,在元代仍得到宽容,自然流行。可见,对宗教信仰采取宽容政策同样是元代文化一个鲜明的特点,是促进元代鼎盛时期社会和谐统一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朝在政治上高度专制,但在文化上却能够包容。明朝宗教实行多教并奖政策,儒释道三教高度融合,并且随着中央政府实际控制力的下降,民间文化和民间宗教也得到空前发展。由于明朝是以汉族为主导的政权,所以更重视传统国家宗教典制的修订和完备,祭天、祭祖、祭社稷都比以前更加正规化和精细化。明成祖在北京建设的宗教祭坛及祀礼,延续整个明清两代。在佛教方面,汉传佛教与藏传佛教此期都有明显的发展,且汉传佛教更加向儒学靠拢。明末四大家在内部会通诸宗,在外部融治三教,把出世与入世精神进一步沟通起来。明中央十分重视藏传佛教,建立三大法王体制,赦封各派领袖,藏传佛教经过宗客巴的改革,面貌焕然一新。明代儒学初以程朱理学为主,中期以后,陆王心学崛起,对明代文化产生巨大影响。此期心学与禅学相互激励,相得益彰。左派王学更是援佛老入儒学,并接受资本主义萌芽的催发,具有个性解放,更新传统的威力,促使明代文化更加生动化和多元化。明代皇帝多好方术,宠信道士(此风始自朱元璋),道教中南方正一道受到朝廷的推崇,正一道士陶仲文、邵元节得到明世宗的器重,身居高位。此期,西方基督教(天主教)再次传入。利马窦以天主教儒学化的策略,取得传教的初步成果,至此,基督教在中国流传下来。伊斯兰教受到国家政策保护而有平稳的发展,明末汉文译著开始出现,王岱舆、刘智等穆斯林学者会通儒回,用宋明理学阐释伊斯兰教教义,进一步推动了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此期民间宗教也进入了它最活跃最发达的时期,它们教派众多,教义庞杂,儒佛道三教会通,其兴起与演化在帝制社会末期的宗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⑧]总之,尽管明朝有着高度专制的政治制度,但就宗教政策而言,依旧是一个实行宗教相对自由的封建大一统王朝。
  
  清朝总体上仍能继承明代宗教宽容政策,只是由于执政者的民族性质,在具体的政教关系上略有不同。清朝满族贵族集团入关而为中国统治者,主要凭借武力和高明的政治策略,而长治久安之治国方略,则依赖于中原传统的礼乐典制,其中包括传统的郊社宗庙祭典。清政府的宗教政策大体上沿袭明朝,进一步完备国家宗教祀典,尤重祭孔,大力倡导尊孔读经,继续以程朱理学为官方哲学;同时崇信佛教和道教,并以佛教为重,对于伊斯兰教低限度地承认其合法存在,在不违背中国礼仪传统的前提下,初期允许天主教的合法传教活动。鉴于历史上宗教与民族、民俗问题的复杂性,清朝政府实行“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俗从宜”,“各安其习”,的“政教分离”政策,确保了宗教信仰的相对自由权利。有清一代为了巩固中央政权的合法性,以满夷之族驾驭汉儒的权宜之策乃是推崇汉家的主流文脉。清初崇儒重道的着眼点,本在统御汉民以巩固政权,然其影响所及,使清代儒化的醇厚,非历代汉族王朝所可比拟,清代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地道地以儒学为正统的王朝。因此,在崇“儒”重“道”的政策下,儒家思想成为清代唯一放诸四海皆应尊奉的“正道”。而且,为了弱化各种复杂的宗教力量,以正其“僭主”之名,主张中国宗教可分为“正统”和“异端”两种。显然,清廷的宗教策略是在“崇儒重道”的机制下,提出了“黜邪崇正”的宣令,尤其是针对早期满族信仰的萨满教及民间祕密宗教而言。[⑨]好在儒佛道三家本已完成了前期重要的交融磨合期,清朝业已进入多元并存期,因此,释、道二教自然与儒家进一步合流,并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其基本趋势是各教在教义上互相融会,在活动上互相兼容。广大汉族地区的民间信仰由此具有多教并行、多神并崇的特点,各种民间宗教甚至比明代更为蓬勃兴旺。鉴于诸种原因,清廷不仅对本土宗教如此,对外来宗教也有过特殊礼遇,由于康熙对“利马窦规矩”的赏识,清廷曾一度对西方天主教网开一面,一时传为佳话。[⑩]
  
  简而述之,中国传统文明中,但凡气象恢宏的封建王朝,都有与其大开大合的思想、制度相一致的相对开明的宗教政策。各种宗教都能在有力的中央政权的宏观调控下,受其领导,为其所用。而统一的中央政权也乐意为各种宗教社会正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自汉唐以来,宗教问题正式纳入国家决策时始,宗教本身也在不断地世俗化,从而为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世俗社会发展奠定基础,指明方向。这一基本方向可归纳为两大原则:其一,政教在相互尊重中分离;其二,政教在相互为用中结合。前一种情况(相对)是山林宗教与民间宗教复兴的根源,后一种情况(相对)是正统宗教与主流宗教形成的根源。这一总原则下,具有“封建宗法性”特征的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善于吸收、容纳、同化本土宗教资源,对外来宗教资源也能够“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同样,外来宗教也只有尊重和适应这种文化特征,才能在中国立足,获得相对自由的生存权。总之,只要宗教信仰不主动威胁到世俗王权的现世利益,世俗王权决不会主动限制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一旦宗教信仰能主动发挥其社会正功能,世俗王权终会乐崇不已,其“自由”当然不在话下。这是基本生存权的相互尊重问题,是中国封建文明中实践宗教宽容思想与制度的基本前提,是由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决定的,也是中国封建大一统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道。显然,它也暗合了世俗社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天然”法则,要之,这一法则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国批判地继承、借鉴并发展传统中国宗教宽容精神,以积极实践现当代宗教相对自由政策的努力,不无启迪意义。
  
  三、当代中国对传统宗教宽容的继承与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传统中国宗教宽容精神的继承、发展的总趋势是:宗教信仰自由精神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辩证的统一。具体表现为对政教分离原则、宗教自由政策的积极的理解、界定、解释与实践。
  
  作为一种普遍的历史文化现象,宗教在中国社会数千年的沧桑变迁中所呈现出的最基本的特性,即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对待宗教要有“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原则和态度。因此:“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11] 以史为证,中国文明曾经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传统,与和谐共存的宗教宽容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完全可以批判地继承并借鉴中国传统文明中的宗教信仰宽容之道,站在时代的高度,充分发挥社会学意义上的宗教正功能,进一步推进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之道的自我完善,并为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重要而必要的和谐、和平环境。
  
  鉴于宗教信仰的特殊性以及现当代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信仰政策基本原则可辩证地分为两个方面:对内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对外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基于对广大信教群众信仰选择的真诚尊重,基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独立自主办教,是基于对全国人民意愿的真诚尊重,基于中国曾经长期受过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的历史事实。[12]实践证明,坚持这两条原则,就能够切实保障信教群众的人权,就能够真正维护国家的主权,就能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也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宗教自由。显然,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精神应该而且必须是宗教权利与宗教义务之间的辩证统一。具体应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社会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政策的正确的理解、界定、解释与实践。
  
  (一)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对政教分离原则、宗教自由政策的理解、界定与解释。
  
  为了保障对现存宗教信仰正当合理的治理与管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的规定,中国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19号文件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不要把公民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等同起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行禁止。(2)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19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行使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职能。(3)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权。19号文件明确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4)宗教组织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中发〔1982〕19号文件对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表述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教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在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上述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加歧视。承认公民有信教自由,也就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各教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好教务。各宗教根据需要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人才,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经典,弘扬宗教文化。各宗教组织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原则下,同国外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享有某种特权或受到某种歧视,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要求。
  
  现阶段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13]
  
  (二)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实践宗教自由政策的历史沿革、经验与现状
  
  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对宗教自由政策的正确理解、界定、解释与实践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对中国传统宗教宽容精神以及现当代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理性的理解与对待基础之上的。新中国几代领导人莫不重视宗教自由精神的理论建树与政策实施状况。鉴于中国宗教信仰的历史性、民族性与复杂性,中国政府始终谨慎处理着境内现存各种宗教事务,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基本法律、法规与政策。早在革命时期(1923年至192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就曾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41年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5年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与重要领导人发言中,无不体现出对宗教自由政策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为适应新时代,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及时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新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和宗教自由政策。新中国宗教自由精神首先体现在中国意识形态的最高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其次,是大量体现在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之中,包括体现在1956年“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之中。到目前为止,中国有30多条法律、法规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它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1994年,中国政府还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重要法规,前者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后者为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为了彻底贯彻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精神,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中都有对新中国实践宗教自由精神的具体体现。
  
  这一大政方针直接影响着中国宗教自身行为的价值取向,中国广大宗教界人士都能够友好地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始自1954年,中国基督教(新教)就成立了“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其宗旨是:团结、教育全国基督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坚持自治、自养、自传原则,办好独立自主的中国基督教会。该会的主要工作是:1.协助各级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教育全国基督徒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令、爱国守法;3.鼓励基督徒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4.教育基督徒坚持“三自”爱国原则,办好基督教会。1957年,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也正式成立,其宗旨是:团结全国神长教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国际天主教人士的友好往来,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保卫世界和平,并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62年,中国天主教第二届全国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天主教教友爱国会章程》还规定:“爱国会是中国天主教神长教友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爱国运动,保卫世界和平,并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4]诸如此类宗教协会、章程的成立或通过,对中国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对中国宗教自由政策的正确理解、界定、解释与实践,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影响。
  
  有鉴于此,1997年10月1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开发表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以上史实以及法律法规证明中国政府对本民族传统宗教宽容精神的继承、对现当代宗教自由精神的正确理解同宗教自由政策的贯彻是一贯的,统一的。在正确的方针政策下,当前中国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另外还包括部分少数民族信仰的民间宗教。中国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市级宗教团体。全国已办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从1980年以后,共培养年轻宗教教职人员2000余人,向世界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0余人。全国计有宗教性刊物30余种。全国现有在册宗教教职人员约20万人,其中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0人。他们同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由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之间,各宗教团体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15]
  
  当前,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以及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宗教都能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作光作盐、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信仰曾在对内文化整合与对外文明交流中起过积极作用和作过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发扬中国的宗教自由精神,担负起中国宗教界维护世界和平的使命,1994年,在中国佛教协会原会长赵朴初先生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丁光训主教的倡议下成立了“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广泛开展一系列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在宗教领域中起到了“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积极作用,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各大宗教自由、平等、和谐与团结合作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宗教和平委员会的倡议,从1996年开始,中国五大宗教分别在每年的8月中下旬,按照各自的宗教仪轨举行和平祈祷法会。2000年,中国政府应邀出席了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世界和平千年大会”。2007年,第三届亚欧会议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在中国南京举行。会议围绕“深化不同信仰对话,实现和平、发展与和谐”主题,呼吁亚欧会议成员尊重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文化的多样性,共同应对全球化挑战,讨论了如何发挥不同信仰对话在应对全球化、维护和平、促进社会融合及发展、推动文化和教育合作等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并通过《南京声明》。[16]
  
  四、结语:现实与愿望
  
  以上认识和实践说明当代中国政府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这是由中国政府自古至今所一贯奉行的宗教宽容精神的历史传统决定的,是由中国政府的基本观点和国家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了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今天,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要与传统中国的宗教宽容精神相结合,要与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不同时期社会和宗教实际相结合,要与党的总任务、总路线、总方针和总政策相一致,必须体现时代性;要研究中国宗教的特点,找出其中带规律性的东西,并采取相应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必须把握规律性;要从本国宗教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在理论、制度、方针和政策上有所创新,必须富于创造性。[17]
  
  最重要的是,尽管中国文明有着悠久的宗教信仰极其宗教宽容传统,当代中国政府也始终在致力于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和谐社会建设,但宗教的真正自由将有赖于整个人类的民主自由进程,尤其是宗教本身的自我完善。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并不是理想主义的一蹴而就。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当然也包括不同的价值观念。宗教方面的情况也各有特点。这是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很难简单用优劣区分,用是非判断。世界本身就是丰富多彩的。不同社会制度对宗教信仰自由难免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提倡“文化自觉,和而不同”(费孝通语)的精神。“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对其他的文化能“有容乃大”,从而达到“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但凡真善美的事物总是相通的,不论它们以宗教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世俗的方式存在,不论它们以东方的价值观念衡量还是以西方的价值观念衡量。一个心胸狭窄的灵魂,总是把不同视为对立,将差异变成仇敌;而对于一个襟怀博大的精神来说,不同意味着多姿多彩,差异包含着统一与和谐(叶小文)。[18]同样,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有真正的文化自由与自由文化,也才能有真正的宗教自由与自由宗教。
  
  注释:
  
  [①] 叶小文:《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中国佛教文化网http://www.fjwh.org/shownews.asp?upid=2098
  [②] 刘小枫:《现代语境与知识分子的信仰形式》,参见http://www.pkuer.net/wmkj/yuanxi/SL/10/14/1.htm
  [③] 叶小文:《第三届亚欧不同信仰间对话会议致辞》,[R],
  国家宗教事务局 http://www.sara.gov.cn/GB/xwzx/x ... e-93180af1bb1a.html
  [④] 任何一种文明不外思想与制度,宗教文明亦然。
  [⑤] 当时三教一致论思想包括:1、本末内外论;2、均善均恶论;3、殊途同归论。
  [⑥] 魏道儒:《关于宋代文字禅的几个问题》,
  国学http://www.guoxue.com/magzine/zgcx/zgcx105.htm
  [⑦] 当时在西域流行的聂斯托利派(景教)和刚刚传入的天主教方剂各会,元人统称为“十字教”,蒙语为“也里可温”(Erkeun),意为“福分人”,“有缘人”。
  [⑧] 牟钟鉴,张践著《中国宗教通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P749-750。
  [⑨] 杨惠宇:《清初顺康雍三朝之政教关系》,[J],《研究与动态》第9期http://www.dyu.edu.tw/~cd9000/9/11.doc
  [⑩] 只是遗憾的是,后来由于罗马教廷的僵硬政策,以教权无礼干涉中国民俗,出于对天主教对世俗政权(包括国家主权、民族风俗礼仪等)的僭越本性以及与西方殖民主义侵略政策相结合所造成的极为恶劣的“教案”事件的考量,后期清廷不得不对之进行禁教管制,甚至导致康、雍、乾、嘉、道各朝的严厉禁教宣令。这是世俗政权法统下,政教关系之大忌,怨不得清廷,当然也无损于中国传统宗教宽容(相对自由)精神的总体态势。
  [11]《人民日报》,[N],北京12月12日讯。
  [12]《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N],人民日报,2000 09 27。
  [13]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主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C],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9-61页。
  [14] 转引自晏可佳:《中国天主教简史》,[M],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第249页。
  [15] 参见《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Z]。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http://www.fmprc.gov.cn/chn/zxxx/t332265.htm
  [17] 何虎生:《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基本经验》,[J],《宗教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90-95页。
  [18] 叶小文:《中国宗教政策之演变》,中国佛教文化网http://www.fjwh.org/shownews.asp?upid=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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